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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通報,法院認定美容院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即實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術,一審判決美容院退賠王女士6000余元美容款。
2013年9月30日,王女士到北京思琦美容美體中心進行E光脫毛,起初她只想對手臂和小腿脫毛,在服務人員的一再推薦下升級為全身脫毛,並陸續支付6000元的美容費。
2013年11月20日,她在美容院進行眼周脫毛時,在第一次激光放射後突然感到右眼睑刺痛,同時聞到一股燒焦的味道並發現眼睫毛脫落。她到醫院就醫,診斷為右側上眼睑燒傷。
因雙方多次協商賠償未果,王女士以該美容機構非法行醫為由起訴索賠。
庭審中,思琦美容美體中心稱,該美容院確實為王女士做過全身脫毛,但不包括眼周脫毛。同時,美容院不認可存在非法行醫和超范圍經營的情況。
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女士在思琦美容美體中心脫毛時發生灼傷事件。而該美容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未經登記機構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即對王女士實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術,雙方醫療美容服務合同應屬無效。
主審法官白小莉指出,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美容院開展醫療美容項目,這種“非法行醫”在美容行業非常普遍,消費者在美容前,一定要對美容項目有所了解,醫療美容項目一定要在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